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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开杜某与金瓜子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瓜子二手车关联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令金瓜子公司支付杜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余元。

天眼查App显示,杜某于年1月入职金瓜子公司,担任评估主管,月薪标准为元(基本工资元)年3月发放2月工资时基本工资变为元,年3月,杜某以金瓜子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请求法院判令金瓜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元。

金瓜子公司辩称杜某系主动离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年因为疫情公司进行薪资调整,调整对应整个公司,目标是善意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金瓜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曾就降低工资标准一事与杜某协商一致,其提交的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开发平台事业部薪酬调整制度》已经过民主程序及公示程序,根据举证分配原则应由金瓜子公司承担不利后果。故认定金瓜子公司单方决定自年2月起降低杜某工资标准存在不当,进而认定杜某以金瓜子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不久前一审判令金瓜子公司支付杜某年2月、3月工资差额共计.04元、未休带薪年假工资.9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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